Article 9
In force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书送达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负责人不在申请书所载明的送达地点等候,又未书面委托代收人员等候,致使通知书无法送达,在举行日期四十八小时前也不到主管机关领取的,视为撤销申请。
通知书送达后,负责人或代收人应签名盖章,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邀请他们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将通知书留在送达地点,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理由、送达的时间,由送达人、证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