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本省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游行、示威的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县(市、区)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县(市、区)的共同上一级的市、自治州公安局(地区行署公安处);经过两个以上市、自治州(地区)的,主管机关为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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