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有二人以上的,应确定一人为主要负责人。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1)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假释的;

(2)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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