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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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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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y 3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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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出版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Chapter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
(二)安全生产例会;
(三)安全生产奖惩;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六)安全生产检查;
(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
(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二人;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四)依法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
(八)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发放、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八)参与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九)按规定上报并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登记注册,提供规范的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发包矿山、建设项目或者出租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办公、人员聚集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禁止封闭、堵塞安全出口。
未经尾矿库业主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及尾矿库建设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Chapter 3安全生产保障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
(二)重大危险源危及的区域;
(三)矿区塌陷危及的区域;
(四)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危及的区域;
(五)输油和燃气管道安全距离内;
(六)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输油和燃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必须与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以及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
(二)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大型公共垃圾堆场的管理单位及其他危险、危害因素较多的单位;
(三)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前款规定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的设计应当经安全论证,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能保障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专项检查。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工伤事故预防。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Chapter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较大、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组织治理无单位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
(七)组织查处未经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四)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制度;
(七)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查询系统,及时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供社会公众查询;
(八)组织、指导、协调事故预防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五)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六)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无证或者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Chapter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人员、装备;
(四)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通信与信息保障、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保障措施方案;
(六)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七)经费保障;
(八)其他有关事项。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做出批复;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阻挠、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Chapter 6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未经审查同意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和使用的;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矿山使用的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设计未经安全论证,未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并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志的。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撤销其相应资质。
(一)发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设施未经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二)对无证或者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及时制止、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五)未按照规定有效组织救援致使生产安全事故损害扩大的;
(六)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七)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八)未依法按照规定履行审查、批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