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作业场所的职业安全健康制度,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预防与劳动过程的防护和管理,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实施健康监护,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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