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处理结果定期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工伤事故预防。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