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Repealed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设施未经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二)对无证或者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及时制止、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五)未按照规定有效组织救援致使生产安全事故损害扩大的;
(六)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七)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八)未依法按照规定履行审查、批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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