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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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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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ember 2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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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Chapter 2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与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其分公司、分厂(车间)也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班组(科、室)、工段、项目管理体及人数较少的商业网点等,可以建立民主管理会(小组)。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的事项,获得应到会职工(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选举或者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修改、变更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竞选的方式进行。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职工培训计划、企业改制改组和破产等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通过企业改制、改组、裁员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方案;
(三)审查、通过集体合同草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等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四)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缴;
(五)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评议、监督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七)选举、罢免、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候选人;
(九)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审议通过经理(厂长)提交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草案,改制、裁员、破产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
(三)审议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缴;
(五)选举、罢免、变更职工协商代表,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候选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
(三)审议并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和分红方案。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
(三)监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缴;
(四)听取和审议职工奖惩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选举、罢免、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六)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候选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Chapter 3企业事务公开
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一)企业章程和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二)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情况、环境保护、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
(三)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企业重大资产权属变化情况;
(四)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
(五)用工管理和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险情况;
(七)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
(八)职工奖惩情况和裁员方案;
(九)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情况、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十)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十一)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十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要求公开的其他重要事项。
(一)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规章制度;
(二)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缴情况;
(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
(四)选举、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的情况;
(五)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六)辞退、处分职工的情况和理由;
(七)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要求公开的其他重要事项。
对企业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企业事务公开主要责任人,应当在15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接受职工监督。
Chapter 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决策监督,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意见,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参与决策、监督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Chapter 5法律责任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