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经理(厂长)提交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草案,改制、裁员、破产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
(三)审议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缴;
(五)选举、罢免、变更职工协商代表,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候选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
(三)审议并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和分红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