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企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降低薪酬、解除劳动合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