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其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

(三)监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缴;

(四)听取和审议职工奖惩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选举、罢免、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六)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候选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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