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应当公开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规章制度;
(二)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缴情况;
(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
(四)选举、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的情况;
(五)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六)辞退、处分职工的情况和理由;
(七)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要求公开的其他重要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