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墙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3, 2015
- In force fr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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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制定 2015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所辖区域内城墙保护相关工作。
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墙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墙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城墙保护和管理具体工作。
鼓励民间城墙保护、城墙管理志愿者组织及其成员参与城墙文物知识的宣传工作。
鼓励开展城墙保护科学研究,建立专家咨询机制,推广应用城墙保护科技成果。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出资设立基金用于城墙保护。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墙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保护和利用
编制城墙保护规划应当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的城墙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墙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京城城墙按照南京城墙保护规划分为一般地段和特殊地段,一般地段城墙保护范围由墙基两侧各向外延伸不少于十五米,特殊地段城墙保护范围根据城墙保护规划确定。
宫城、皇城保护范围根据南京明故宫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外郭本体保护范围由墙基(体)两侧各划定三十至五十米。
(一)建设与城墙保护或者合理利用无关的建(构)筑物以及户外广告设施;
(二)从事可能影响城墙安全的施工、爆破、钻探、挖掘、堆载作业;
(三)在城墙和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四)倾倒垃圾,丢弃危害城墙安全的废弃物;
(五)架设、安装与城墙保护或者合理利用无关的设备、装置;
(六)拆城墙取砖、采石或者取土、种植作物;
(七)擅自在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砌浆;
(八)存储易燃易爆物品;
(九)从事造成城墙潮湿、高温、放射、振动等危害城墙安全的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现存城墙两侧八米以内不得种植乔木和危害城墙的藤蔓类植物;城墙两侧八米以外、保护范围以内应当选择不遮挡城墙和根系不破坏城墙的树种。现有树木影响城墙安全的应当迁移,遮挡城墙的应当修剪或者迁移。墙体两侧和墙顶危害城墙安全的植物应当定期清理。
城墙遗址、遗迹及其两侧绿化应当与明城墙风光带相协调。
建设控制地带由保护范围向外延伸不少于五十米。京城城墙特殊地段建设控制地带根据城墙保护规划确定。
宫城、皇城建设控制地带根据南京明故宫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建(构)筑物的,其高度不得超过所在地区城墙高度,其中遗址、遗迹段不超过十二米,建设控制地带以外至一百米范围内不超过十八米;体量、风格、色调、密度应当符合城墙保护规划要求,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因公共利益确需突破上述高度控制标准的,应当进行景观视线影响分析,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工业项目和大型商业设施。
城墙保护范围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影响城墙保护的建(构)筑物。违法建设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法建设人承担。
建设控制地带内超过城墙高度的建(构)筑物翻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应当降低到规定高度。
宫城遗址范围内及其城墙遗址外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
皇城城墙遗址上不得新建建(构)筑物,逐步拆除现存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建(构)筑物及原城墙拐点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进行展示。
外郭墙基(体)两侧各划定三十米至五十米的公共绿地,可以采用绿化景观标示城墙走向。
城墙遗址应当设置永久性标志,城墙遗迹的土芯夯土层应当保持稳固。
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城墙利用,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墙从事旅游文化必需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城墙占为私用或者专用。
Chapter 3监督和管理
(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城墙保护规划,依法报批后公布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城墙利用方案、城墙参观游览区游客承载标准和游客分流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负责审查批准城墙合理利用活动的方案;
(四)依法查处违反城墙保护的行为;
(五)制定并监督实施城墙日常维修保养计划和重点修缮计划,组织城墙安全检查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开展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墙保护行为的举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拆除和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指导城墙亮化和配套市政设施建设。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旅游秩序监督管理,指导配套旅游设施建设。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园林绿化监督管理,指导城墙保护范围内植物和绿地、景观工作。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公安、工商、财政、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墙保护相关工作。
(一)负责城墙的巡查、养护和保洁等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城墙修缮方案;
(三)组织城墙本体监测,对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可能影响城墙安全的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管理档案;
(四)制定城墙安全事故防范预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五)搜集、整理与城墙有关的文物、资料、实物并予以分类保护;
(六)开展城墙保护研究和交流。
城墙安全受到突发性威胁的,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可以直接采取可逆性临时抢险加固措施。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墙修复部分制作记录档案,设置永久性年代标志。
拆除以城砖为建筑材料的建(构)筑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将城砖集中保护,不得损坏。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回收,用于城墙维修。
鼓励单位和个人收集上交城砖,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
Chapter 4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