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墙现存段落及整体走向。

宫城遗址范围内及其城墙遗址外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

皇城城墙遗址上不得新建建(构)筑物,逐步拆除现存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建(构)筑物及原城墙拐点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进行展示。

外郭墙基(体)两侧各划定三十米至五十米的公共绿地,可以采用绿化景观标示城墙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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