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对城墙进行修缮等保护性施工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制定具体方案,依法报批后实施。方案需要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城墙安全受到突发性威胁的,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可以直接采取可逆性临时抢险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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