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5, 2018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5, 2018
- Articles
- 41 articles
(2001年6月27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2015年12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 日山西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批准的2018年8月31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市、县(市、区)老龄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敬老、养老和助老宣传。
禁止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
Chapter 2家庭保障
老年人与配偶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对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为其安排必要的生活用品,承担必要的家务劳动。
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护理责任,并及时提供所需医疗费用。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照管老年人的田地、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
赡养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房屋、土地等管理部门在办理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转移、过户、交换等手续时,应当查验老年人签名的书面材料。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经老年人同意,借老年人房屋使用的,到约定期限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无故拖延。
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财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Chapter 3社会保障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克扣和挪用。
老年特困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城镇下列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费: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
(二)虽有赡养人和扶养人,但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老年特困救助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老年特困救助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农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荒山、草场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老年人养老。
实行五保供养确有困难的村庄,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老年特困救助资金给予补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扶持和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或者捐资兴办各类老年服务和福利设施。对新建老年福利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酌情减免。
新建、改建老年公共设施,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配备轮椅、座椅、扶手等设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设立老年活动中心,乡(镇)应当设立敬老院,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老年综合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应当设立老年人活动场所,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Chapter 4社会优待
老年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
(一)乘坐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买票、托运行李、进出站(港);
(二)进行婚姻登记免收工本费;
(三)就医挂号、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优先;
(四)进入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进入其他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
(五)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等公共文化设施;
(六)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七)免除乡村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
(八)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待事项。
(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三)免费进入旅游景区。
七十周岁以上单独居住的老年人,需要安装有线电视的,免收安装费。
Chapter 5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老年人投诉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派人员上门调查处理。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