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房屋、土地等管理部门在办理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转移、过户、交换等手续时,应当查验老年人签名的书面材料。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经老年人同意,借老年人房屋使用的,到约定期限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无故拖延。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