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将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老年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扶持和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或者捐资兴办各类老年服务和福利设施。对新建老年福利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酌情减免。

新建、改建老年公共设施,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配备轮椅、座椅、扶手等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