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河岸生态地保护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30, 2018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9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18年9月26日南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河岸生态地,是指根据河流生态空间管制的需要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界限标准,在河道岸线外侧(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划定一定范围的保护区域。
本规定所称主要河流,是指闽江、建溪、富屯溪、沙溪、崇阳溪、麻阳溪、松溪、金溪、南浦溪、七星溪。具体起迄点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河岸生态地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划入生态保护红线部分,以及涉及耕地、林地、湿地,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岸生态地保护范围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生态环境、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岸生态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岸生态地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建立督查机制,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考核问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河岸生态地保护。
河岸生态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河道规划、内河航道和港口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衔接,促进多规合一。其内容包括河岸生态地的边界范围、功能分类、保护目标、保护管理措施等。
经批准的河岸生态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执行。
自然资源、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岸生态地范围内的保护对象进行调查,并登记在册。
(一)擅自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以及取水、排水、排污等公共管网、管廊、管沟无关的设施;
(二)擅自调整河道水系,或者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汊、湖塘;
(三)擅自开采矿产资源,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四)损毁植物保护带;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固体废物;
(七)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河岸生态地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占用人应当按照临时占用河岸生态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给当地居民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临时占用期限届满,临时占用人应当及时恢复河岸生态地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标识牌。
(一)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拆除等措施进行处理;
(二)对已经合法建成但不符合河岸生态地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由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置换、赎买、改造、居民搬迁等方式进行处理。依法应当给予补偿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造成河岸生态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终身追责。
(一)不按规定组织编制或者擅自变更河岸生态地保护管理规划的;
(二)不认真落实河岸生态地保护规划要求,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三)违反相关规定,审批在河岸生态地范围内实施禁止性行为的;
(四)未依法及时受理举报或者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