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和河岸生态地保护规划要求,对在河岸生态地保护范围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排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拆除等措施进行处理;
(二)对已经合法建成但不符合河岸生态地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由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置换、赎买、改造、居民搬迁等方式进行处理。依法应当给予补偿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