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河岸生态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河岸生态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河道规划、内河航道和港口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衔接,促进多规合一。其内容包括河岸生态地的边界范围、功能分类、保护目标、保护管理措施等。

经批准的河岸生态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