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在河岸生态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以及取水、排水、排污等公共管网、管廊、管沟无关的设施;

(二)擅自调整河道水系,或者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汊、湖塘;

(三)擅自开采矿产资源,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四)损毁植物保护带;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固体废物;

(七)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