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本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市、县、乡级河长统筹责任河流、河段河岸生态地的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开展河岸生态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及时协调、督促处理发现的问题。

建立督查机制,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考核问效。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