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人口集中地区的河岸生态地范围内设置标识牌,载明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相关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标识牌。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