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4, 2018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8
- Articles
- 37 articles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喀斯特
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2018年1月9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8月2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施秉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是指位于施秉县境内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施秉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划定的范围,具体包括云台山、黑冲、杉木河等区域,总面积282.95平方公里。
施秉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以下简称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划为严格保护区、遗产展示区和缓冲区。严格保护区位于遗产地中部、北部区域,遗产展示区位于遗产地南部,缓冲区是围绕严格保护区、遗产展示区四周划定的特定区域。严格保护区、遗产展示区、缓冲区的具体范围由施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按《中国南方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划定范围公布。
鼓励多渠道筹集自然遗产保护经费。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自然遗产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自治州、县风景名胜区、文物、地质公园等管理机构依法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保护管理工作。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实施遗产保护管理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自然遗产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组织自然遗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自然遗产监测并定期报送监测报告;
(五)协调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单位、居民涉及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六)负责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七)依据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审核管理特许经营项目;
(八)组织和协助开展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利用的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展示自然遗产的突出价值;
(九)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行政处罚权;
(十)建立自然遗产保护管理与利用档案;
(十一)负责自然遗产保护管理的其他事项。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缓冲区内修建栈道、公路、缆车、索道、水库等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开设新的旅游项目,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订水土保持方案,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的地形地貌和环境,并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Chapter 3保护管理与利用
(一)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设施;
(二)擅自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
(三)在文物古迹、人文景物、地质遗迹或者林木、设施上刻划或涂污;
(四)开山、取土、采沙、采石、采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表、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的设施;
(六)烧山、烧田埂土坎、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
(七)其他损害或者破坏自然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一)进行垦荒、放牧、修坟立碑等破坏地表、地貌的活动;
(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等活动。
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自然遗产资源。
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产生的污水、废气,应当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固体废弃物统一收集、运出和处置。
因自然遗产保护需要对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补偿。
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兼顾自然遗产保护区域及其周围相关保护区域居住的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提供帮助和扶持,引导采用对自然遗产无不良影响的生产生活方式,减少人为活动对自然遗产生态的影响。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在严格保护区、遗产展示区违法建设的,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缓冲区违法建设的,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二)项、(三)项、(六)项、(七)项规定的,由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修复生态,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严格保护区、遗产展示区实施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缓冲区实施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二)项规定的由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修复生态,依法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