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景区、景点的不同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并与保护范围内已批准的风景名胜区等保护规划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