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因自然遗产保护需要对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补偿。

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兼顾自然遗产保护区域及其周围相关保护区域居住的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提供帮助和扶持,引导采用对自然遗产无不良影响的生产生活方式,减少人为活动对自然遗产生态的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