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实施遗产保护管理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自然遗产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组织自然遗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自然遗产监测并定期报送监测报告;

(五)协调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单位、居民涉及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六)负责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七)依据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审核管理特许经营项目;

(八)组织和协助开展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利用的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展示自然遗产的突出价值;

(九)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行政处罚权;

(十)建立自然遗产保护管理与利用档案;

(十一)负责自然遗产保护管理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