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9, 2018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18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17年10月27日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发展本土适生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开展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小区、街道等创建活动,鼓励采用适当方式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提高城市绿化建设质量。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城市绿化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和群众性绿化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资、认种、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
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地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将中心城区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的绿地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新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三)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含)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含)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在历史文化遗产、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
城市露天停车场应当建设或者改造为林荫停车场;确需且适宜设置林荫停车场或者泊车位的绿化项目,应当设计适合车辆停泊的绿化方案,实施建设或者改造。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方式,增强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
城市绿化用水、景观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
在城市建成区内,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限期绿化。
Chapter 3管理与保护
城市绿化养护费用由养护管理单位承担。没有养护管理单位或者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的绿地、树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单位。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超过1年的,必须重新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退还并恢复原貌。
临时占用绿地需要迁移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临时占用绿地时一并提出。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
(二)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
(三)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四)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燃烧物品、倾倒垃圾污水;
(五)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
(六)盗窃、损毁园林设施;
(七)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八)擅自采挖树木;
(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古树名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实施挂牌保护。单位管界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保证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对濒危古树名木及时抢救和复壮。
严禁擅自砍伐、迁移或者非法买卖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和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
(三)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
(一)妨碍交通、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无移植价值的;
(二)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的。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临时移植公共绿地内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树木移植于附近的公共绿地或者生产绿地。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同等规格、同等景观效果的树木。
准予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补植不低于砍伐树木规格、数量或者价值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树木危及管线、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安全使用时,有关部门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并及时向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Chapter 4监督与检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查处。
城市绿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妨碍绿化或者破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人和举报人。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擅自变更造林绿化规划或者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
(二)对绿化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
(三)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树木、花草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Chapter 6附则
(一)公园绿地,即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及街头绿地、小游园等;
(二)生产绿地,即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
(三)防护绿地,即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即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单位用地、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