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树木、花草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