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经城市绿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所移植的树木,移植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移植树木的成活。移植后未成活的,移植单位和个人应当补植相应树木并承担所需费用。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临时移植公共绿地内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树木移植于附近的公共绿地或者生产绿地。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同等规格、同等景观效果的树木。
准予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补植不低于砍伐树木规格、数量或者价值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