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新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三)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含)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含)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在历史文化遗产、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