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各类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示,严禁侵占。
城市绿地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将中心城区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的绿地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