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园林城市建设,巩固园林城市建设成果,开展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创建活动。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开展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小区、街道等创建活动,鼓励采用适当方式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提高城市绿化建设质量。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