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6, 2019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0
- Articles
- 44 articles
(2019年8月31日马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宣传教育、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务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车站、影剧院、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介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刊播公益广告。
Chapter 2倡导与鼓励
(一)维护市容市貌,爱护公共环境和公共设施,爱惜草坪花木。保持村庄卫生整洁,圈养家禽家畜;
(二)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节约公共资源,绿色出行,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三)遵守公共秩序,注重公共礼仪,言行衣着得体,自觉依次排队;
(四)文明旅游,爱护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五)文明上网,拒绝网络暴力,自觉维护网络秩序;
(六)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文明祭祀;
(七)重视家庭建设,培育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
(八)邻里友爱,守望相助,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积极参与"马鞍山邻里节"等各类邻里互助活动。
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及时予以援助。
Chapter 3禁止与限制
(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轿厢内;
(二)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前款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对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并可以拒绝提供有关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喷涂广告。
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物、吐痰。
驾驶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或者变道。
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停放在停车场或者规定的停车泊位。
(一)闯红灯、违反规定逆向行驶;
(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滞留;
(三)手持使用通讯工具;
(四)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驾驶非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或者人行横道时,应当主动避让行人。
电动自行车不得违反规定加装车篷。
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停放,不得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整理随意停放、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
行人不得闯红灯、乱穿马路,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得嬉闹、滞留,遇机动车礼让时应当快速通过。
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沿街商铺应当保持门前整洁有序,不得在店外经营、乱搭乱挂,不得违反规定向外倾倒垃圾、污水。
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禁止擅自毁绿、种菜,禁止私拉电线,禁止占用道路、楼道等共用部位停放车辆或者堆放物品。
禁止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午间(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和夜间(晚二十点至次日晨八点),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保障与促进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对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健全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加强思想道德、师德师风、校园文化、校园环境建设,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及时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损坏公共设施等违法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反馈结果,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对文明促进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劝阻或者不及时报告的,由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喷涂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