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轿厢内;
(二)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前款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对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并可以拒绝提供有关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