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点位。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及时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损坏公共设施等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