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3, 2019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9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19年5月26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全面负责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大气环境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对县(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州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Chapter 2沙尘污染防治
禁止在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行为。
植树造林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植树造林年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限完成造林任务。
(一)农田林网网格面积一般控制在一百五十亩至二百亩,果园林网网格面积不超过一百亩;
(二)集体土地上的林带面积占耕地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国有土地上的林带面积占耕地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二;
(三)集体耕地农田防护林林网化程度应当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国有耕地农田防护林林网化程度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四)人工造林三年后保存率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郁闭度不低于零点二;农田防护林完整,四面有林带,林相整齐,林带无缺株断带,有害生物危害程度在轻度以下。
集体土地或者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农田防护林用水应当优先保证,其他国有土地农田防护林用水由使用人自行解决。
Chapter 3扬尘污染防治
(一)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立网,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主要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对其他裸露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进行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密闭等措施;
(四)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五)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和平整,不得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物料和建筑垃圾。
拆除建(构)筑物,应当配备防风抑尘设施,进行湿法作业。
(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降尘。
(一)种植土、弃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产生的弃土和垃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进行覆盖、洒水降尘;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24小时内不能栽植的,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低于道牙3至5厘米;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铺装透水材料。
(一)气温高于零摄氏度的非雨雪天气,市区主要道路适当增加洒水、喷雾次数;
(二)城市主干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吸尘式清扫,其他道路逐步推广机械化吸尘式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低尘作业。
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应当定时清扫,保持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一)采用围挡或者其他封闭仓储设施,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备;
(二)生产用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及粘土开采和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先进工艺、设置除尘设施,防治扬尘污染。
对停用的采矿、采砂、采石和其他矿产、取土用地,应当制定生态恢复计划,及时恢复生态植被。
Chapter 4工业污染防治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工业产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和严重污染大气项目退出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对城市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造成明显影响的项目,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项目,应当停产、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传输准确,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Chapter 5其他污染防治
在集中供热未覆盖的区域,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替代,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巡查,发现露天焚烧行为后及时制止,并按照管理职责权限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建设畜禽粪便和尸体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引导规模以下畜禽养殖者集中处置养殖废弃物,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Chapter 6重污染天气应对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
医疗、教育、交通、应急管理等重点部门按照部门分预案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重污染天气,应当启动应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