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推广秸秆、落叶综合利用,支持秸秆还田、购置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建设秸秆收集贮存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巡查,发现露天焚烧行为后及时制止,并按照管理职责权限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