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工业产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和严重污染大气项目退出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对城市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造成明显影响的项目,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项目,应当停产、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