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及粘土开采和加工活动的区域。

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及粘土开采和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先进工艺、设置除尘设施,防治扬尘污染。

对停用的采矿、采砂、采石和其他矿产、取土用地,应当制定生态恢复计划,及时恢复生态植被。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