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

医疗、教育、交通、应急管理等重点部门按照部门分预案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重污染天气,应当启动应急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