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28, 2019
- In force from
- July 8, 2019
- Articles
- 47 articles
(2019年6月28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㈠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㈡保持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㈢尊重文化遗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权利与义务相均衡;
㈣保障社区居民发展权利,实现价值共享。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思明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遗产区有关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文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设在遗产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除受各自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事宜,应当服从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并通过船票收入、景区门票收入、社会捐赠、国际组织提供等方式筹集。
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用于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所需费用以及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补助、补贴等,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依法设置综合执法机构,在前款规定的执法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文化遗产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Chapter 2规划与管理
经批准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编制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等应当充分考虑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特殊规定。各项规划之间出现不一致的,应当以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为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修改规划中的保护范围、性质、保护目标、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等重大事项的,按照规划制定程序组织实施,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需要对规划进行技术性、细节性修改的,由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组织修改,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因规划修改,给单位和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㈠未按照相关导则要求设置店面门楣招牌;
㈡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文物或者历史风貌建筑;
㈢损毁监测设备、标示牌、防护设施等;
㈣擅自迁移、拆除景观环境设施;
㈤擅自改变院落格局、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㈥擅自挖掘、拓宽、截弯、取直街巷、道路;
㈦擅自挖掘地下空间;
㈧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㈨其他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
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应当符合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相关部门在办理审批事项时,应当征得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缓冲区的规划控制和管理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和建设容量。
文化遗产监测管理办法由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制定。
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责任人。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与责任人签订维护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㈠依法申请减免相关税费;
㈡向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申请技术支持;
㈢向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补助;
㈣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权益。
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其他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可以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采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设备的供应商。法律、法规对施工单位资质,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有质量要求的,应当符合其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办法。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建筑的责任人因履行前款规定而增加修缮成本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当事人出售前款规定的不动产,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供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出具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确认书。未提供确认书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优先购买情形消失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解除提示。
Chapter 3传承与利用
文化遗产的传承,应当尊重其固有内涵,挖掘文化底蕴,提升文化品质,不得歪曲、篡改。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推介、出版介绍鼓浪屿历史文化内容的标准文本并适时更新。
鼓励鼓浪屿居民参与文化遗产传承与利用。
㈠音乐、体育、美术、文学等文化艺术表现形式;
㈡民俗节庆、宗教、传统手工艺制作技艺等传统生活方式;
㈢闽南文化、华侨文化、海洋文化、建筑文化等呈现在其他载体中的多元文化内容。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文化遗产研究。研究成果经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机构评定认为有重要学术价值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给予奖励,并积极采纳和运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遗产区内的原有建筑设立展示和传播文化遗产的文化场馆。
对设立符合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要求、功能定位和文化品位的博物馆、图书馆、历史纪念馆、艺术馆、民俗文化演艺馆等公益性文化场馆或者举办相关公益性展览活动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给予资助。
在遗产区设立经营性文化场馆、景点的,应当符合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相关部门在办理商事登记以及其他审批事项时,应当征得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设文化遗产专题节目或者固定栏目,开展文化遗产宣传活动。
每年的7月8日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日"。
㈠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整理、保存、建档;
㈡征集、保存相关资料、实物;
㈢其他抢救措施。
口授传承、书面传承、举办讲座以及论坛等方式;
㈡整理、翻译、研究和出版原始文献、典籍、资料;
㈢代表性项目的展览、交流与合作;
㈣家庭音乐会等文化项目展示、传播;
㈤与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就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建筑签订活化利用协议,开展有利于历史风貌建筑本身合理使用的项目;
㈥文学、音乐、美术、书法、摄影、戏剧、影视作品等创作;
㈦发展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文化创意产业,开发具有鼓浪屿特色的艺术品、纪念品等文化创意产品;
㈧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认可的其他活化利用方式。
属于前款第五项的,应当经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评审,并制订文化遗产活化利用保护方案。
鼓励规划、建筑、园林、历史、文化、文物、旅游、法律、语言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对外推介宣传等工作。
利用鼓浪屿开展文化旅游活动应当符合鼓浪屿的历史和文化属性。进入遗产区开展讲解活动的导游、讲解员,应当接受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提供的免费培训,并依据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提供的标准文本内容进行讲解。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规范使用"鼓浪屿""日光岩"等突出反映文化遗产人文和自然地理特征的地名字样。
Chapter 4共享与保障
市人民政府、思明区人民政府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加强遗产区的民生保障,对因文化遗产保护导致权利受损或者负担增加的,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根据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并结合遗产区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可以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采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等方式合理配置公房资源。具体办法由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会同市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志愿服务制度,鼓励公益性组织、志愿者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技术支持、政策宣传、义务讲解、服务保障等服务。
在遗产区内不得损坏各项文化遗产和公共设施。游览或者拍摄影视作品、婚纱照、广告等,应当自觉遵守遗产区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遗产区相关机构的引导和管理。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制定遗产区商业业态导则,根据遗产区商业业态导则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划定经营场所禁设区域,并列入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向社会公布。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建筑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部门在办理商事登记以及其他审批事项时,应当征得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房屋出租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遗产区商业业态导则规定,服从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管理。房屋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应当按照规定书面告知承租人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义务。经营者应当依照遗产区商业业态导则开展经营活动,自觉维护遗产区声誉。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可以根据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制定负面清单,对遗产区限制或者禁止经营的商品种类以及使用可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包装物、餐具等事项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会同市公安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加强遗产区人口管理相关工作。
遗产区的交通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㈠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㈡违规占道经营,或者沿街推销、兜售商品;
㈢在公共路面倾倒污水;
㈣各类烧、烤,或者违规排放油烟;
㈤在经营活动或者旅游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高噪音音响等扩音设施、设备;
㈥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
㈦倒卖亲友过渡券等相关凭证;
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气味扩散,沿街店面除门之外应当设置全隔离设施,不得在店面外摆放食品或者设置食品加工器具。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制定遗产区城市容貌管理措施,对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店面门楣招牌设置、晾晒衣物等进行规范。
遗产区户籍居民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在信用惩戒期限内,可以取消其有关居民优惠待遇;其他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在信用惩戒期限内,厦鼓轮渡公司、遗产区景区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本条例规定的居民权利内容、遗产区商业业态导则、经营场所禁设区域和负面清单等涉及遗产区社区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项,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公开征求遗产区社区居民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反馈。
Chapter 5法律责任
㈠有第一项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㈡有第五项或者第六项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㈢有第七项或者第八项行为的,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㈠经营过程中使用禁止的包装物、餐具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㈡经营禁止的商品种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㈢违反遗产区商业业态导则或者经营场所禁设区域规定出租房屋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㈠沿街推销、兜售商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㈡在公共路面倾倒污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㈢从事非经营性烧、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属于经营性烧、烤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㈣在经营活动或者旅游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高噪声音响等扩音设施、设备的,分别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㈤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设置全隔离设施,或者在店面外摆放食品、设置食品加工器具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