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禁止在文化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从事下列行为:

㈠未按照相关导则要求设置店面门楣招牌;

㈡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文物或者历史风貌建筑;

㈢损毁监测设备、标示牌、防护设施等;

㈣擅自迁移、拆除景观环境设施;

㈤擅自改变院落格局、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㈥擅自挖掘、拓宽、截弯、取直街巷、道路;

㈦擅自挖掘地下空间;

㈧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㈨其他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

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应当符合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相关部门在办理审批事项时,应当征得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缓冲区的规划控制和管理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和建设容量。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