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禁止在遗产区内从事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㈠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㈡违规占道经营,或者沿街推销、兜售商品;
㈢在公共路面倾倒污水;
㈣各类烧、烤,或者违规排放油烟;
㈤在经营活动或者旅游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高噪音音响等扩音设施、设备;
㈥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
㈦倒卖亲友过渡券等相关凭证;
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气味扩散,沿街店面除门之外应当设置全隔离设施,不得在店面外摆放食品或者设置食品加工器具。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制定遗产区城市容貌管理措施,对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店面门楣招牌设置、晾晒衣物等进行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