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遗产区从事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行为的,由下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㈠沿街推销、兜售商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㈡在公共路面倾倒污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㈢从事非经营性烧、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属于经营性烧、烤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㈣在经营活动或者旅游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高噪声音响等扩音设施、设备的,分别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㈤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设置全隔离设施,或者在店面外摆放食品、设置食品加工器具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千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