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30, 2018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9
- Articles
- 45 articles
(2018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采取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设区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具体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
县级以上公安、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多渠道的举报途径,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执法方式。
Chapter 2执法权限和范围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垃圾的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权;
(三)市场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食品餐饮摊点非法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权;
(四)城市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等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
(六)国家确定的其他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
(二)执法频率高的;
(三)多部门执法扰民问题突出的;
(四)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
(五)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妥善处理。
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Chapter 3执法规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经培训合格后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人员从事辅助性事务以及超越辅助性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一)进入相关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
(三)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取证;
(四)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五)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六)查阅、调取、复印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七)依法查封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执法文书送达等容易引起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在采取文字记录的同时采用电子设备记录。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配备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得采用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书由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将罚没收入作为考核指标。
违法行为轻微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优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措施。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Chapter 4执法协作
(一)围堵、伤害执法人员的;
(二)抢夺、毁损被扣押、查封的物品的;
(三)拦截执法车辆或者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
(四)在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执法机构的;
(五)未经许可,强行进入被查封场所的;
(六)在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内滞留、滋事的;
(七)其他阻碍抗拒执法、妨碍公务的。
受移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案件,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不得再次移送,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设区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Chapter 5执法监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或者对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及时查处的;
(二)使用、擅自处分或者截留、毁损查封扣押物品的;
(三)泄漏举报人、投诉人信息的;
(四)安排协管人员从事执法工作或者不制止协管人员执法的;
(五)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