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除第十一条规定的综合执法范围之外,其他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实施相应行政强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实行。

其他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

(二)执法频率高的;

(三)多部门执法扰民问题突出的;

(四)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

(五)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的。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