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有效保障机制。有下列阻碍抗拒执法、妨碍公务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一)围堵、伤害执法人员的;
(二)抢夺、毁损被扣押、查封的物品的;
(三)拦截执法车辆或者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
(四)在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执法机构的;
(五)未经许可,强行进入被查封场所的;
(六)在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内滞留、滋事的;
(七)其他阻碍抗拒执法、妨碍公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