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适当的执法措施,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优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措施。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